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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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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国税发〔2009〕118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9〕11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6-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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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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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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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118号
全文失效
2009-06-10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为进一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务管理,切实为农民减负,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予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请认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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