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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9〕13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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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2009〕139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9〕13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13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139号
  全文有效
  2009-08-2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下同)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
  (一)做好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的要求,做好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工作,全面收集纳税人相关资料和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税款征收管理工作。针对目前我省有较多重点工程项目开工的情况,各地要积极从新闻报道、互联网等外围信息寻找突破口,通过实地调查,发现税源。具体操作时按照19号令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从事建筑安装、承包工程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确定其自行申报纳税或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对不能自行申报纳税的,及时指定扣缴义务人,辅导其认真履行好扣缴税款义务;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充分调研、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其利润率。
  (三)做好“常设机构”的判定工作。对来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地区)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依据税收协定做好“常设机构”的判定工作,按照税收协定及税法的规定征税。
  (四)加强提供劳务合同跟踪监管。各地要根据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的管理台账资料,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合同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事项。对执行期超过一年的合作项目、付汇次数较多、金额较大的,积极调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加强特许权使用费的管理
  一方面要加强对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联的劳务和一般劳务划分的审核,对非居民企业在专有技术转让过程中伴随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技术服务项目要严格划分,特别要注意区分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技术服务费、培训费、设计费等项目,防止纳税人有意将特许权使用费划分为一般劳务从而减少计税金额,以达到避税目的。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购置设备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审核,各地应根据税收协定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划分设备价款和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做到依法征税,规范管理。
  三、加强对股权交易行为的税收监管
  对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各地要及时收集境内股东交易信息,掌握交易的经济实质,识别和防范非居民企业以滥用税收协定和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行为。对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交易行为在境外完成,要以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为突破口,以税务变更登记为控制点,追补税款。
  四、加强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征税管理
  2008年及以后年度,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都要按照10%的税率或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各地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及时掌握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的分配情况,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认真做好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工作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管理工作,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日常监控
  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超过税收协定规定时间应判定为常设机构予以征税的、对在华有机构或场所但未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临时来华从事劳务的外籍人员、每次支付金额在3万美金以下不需出具对外支付证明的等相关事项,各地要采取有效手段,加强对非居民企业应税项目的信息收集和日常监控,防范税款流失。
  七、加强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管理、复核工作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出具,在提高出证效率的同时,各地要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联合规定和税收协定的要求,进行纳税判定,必要时通过实地调查或税收情报交换等方式,对申请人付汇项目所对应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八、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对非居民企业承包重点项目工程,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股息以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等活动进行调查,如发现漏征税款的要依法及时追缴。特别要关注中外合作办学、合资建设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教育、基础设施项目分红的扣缴税款情况。
  九、认真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
  各地要依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中的相关指标认真分析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及时根据税源变化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股息、红利、股权转让、利息所得、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方面的税源分析,有的放矢,强化税源监控,加强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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