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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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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
文件编号: |
粤价函[2009]984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粤价函[2009]984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 |
发文日期: |
2009-11-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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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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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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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9]984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9]98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24日
省地税局:
《关于申请核定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2009]428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规格:170mm×75mm,一联,50份/本)收费标准为每本3.4元。
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7]469号)第二点规定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规格:175×75mm,联体两联50份/本,07版)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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