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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函[2003]53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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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国税函[2003]531号
文件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函[2003]53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53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531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对未收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和购货方已将抵扣联进行认证的专用发票作“作废”处理。凡违规开具、违规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从重处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将抵扣联、发票联交与购货方的,由于发生退货或开具错误需在开具当月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对该发票抵扣联是否认证的证明。如购货方税务机关未认证,销货方可按有关规定在开票系统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作废”处理;如购货方税务机关已认证,销货方当月一律不得在开票系统内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在次月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加强发票发售系统的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发票发售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国税函[2003]18号)和《流转税管理处、信息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子系统管理的通知》(流便函[2003]14号)的规定进行入库、发售操作。凡出现错误应立即按规定上报市局,以便总局、市局及时处理。各单位应对此项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做好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认证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0号)和《流转税处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过程中人工干预范围的通知》(流便函[2001]49号)有关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处理。
  四、加强宣传辅导工作。各单位应做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有关规定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内容传达到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确保金税工程稽核系统的存根联和抵扣联的数据真实可靠。
  五、严格考核。从2003年7月开始,市局将对各区县(市)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因操作失误而形成的“属于作废发票”进行考核,并按月进行通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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