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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4]5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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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2004]55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4]5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5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5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25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民增收问题,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领会中央1号文件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该项工作的紧迫感与主动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按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原则,制定贯彻措施,改进征管工作,坚持常抓不懈。
  二、不折不扣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认真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102号),不得擅自拖延政策执行时间,不得擅自更改文件统一规定的起征点标准,也不能为保收入任务而人为提高未达到起征点业户的定额。对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业户,不征收城建税等附加税费;对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的业户,要按规定及时减免相应的附加税费。
  2、加强与各级农税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协作配合。按照市局《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切实做好农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渝地税电[2004]2号)要求,坚决落实农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7号令)的规定,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4、加强与各级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共管纳税户应纳税营业额的核定工作。与当地国税部门成立统一定税联合工作小组,坚持区域间税负平衡原则,严格执行集体评定定额制度。
  三、加强政策宣传,层层监督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层层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要宣传到千家万户,落实到征管一线,贯穿到每一个地税干部的具体工作中。执行政策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和好的建议,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市局已开通“12366地税热线”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际互联网站”(http://www.cq-l-tax.gov.cn,http://www.cq-l-tax.cn),并设立专门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流转税处:63897593,所得税处:63897290,财产行为税处:63898456,征管处:63895364)。各单位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将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和监督举报电话、网站,在各个办税服务厅、集贸市场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市局将于今年3月中旬组织督察组,对各单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情况要坚决查处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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