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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流字[1997]25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烧砖瓦用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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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412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流字[1997]251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流字[1997]25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烧砖瓦用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烧砖瓦用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7]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烧砖瓦用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烧砖瓦用粘土的单位税额为每立方米0.5元,矿泉水的单位税额为每吨3元。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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