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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地税发[2007]21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旧房界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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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2007]214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地税发[2007]21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旧房界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旧房界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21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旧房界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214号
  全文有效
  2007.9.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屋,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屋均属旧房。
   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的规定,我市明确规定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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