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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6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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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2010〕66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6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6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66号
  全文有效
  2010.4.6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娱乐业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娱乐业健康发展,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如下调整,请各单位加强政策宣传,严格征收管理,确保税率调整后娱乐业税负的准确、公平、合理。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等提供音像设备、乐队、文艺表演并设有包房供成人消费的娱乐场所)、游戏机、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
   二、除以上列举项目外,娱乐业征税范围中其他项目一律适用5%税率。
   三、以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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