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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渝财库[2012]44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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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文件编号: 渝财库[2012]44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渝财库[2012]44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库[2012]44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库[2012]44号
  全文有效
  2012-7-17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各直属单位,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主城区各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重庆分行(代表处),中国银联重庆分公司,银联商务重庆分公司,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
  为积极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调动商业银行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积极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制定了《重庆市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业银行办理税务部门电子缴税业务的手续费,自2011年1月1日起计付。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反馈,确保我市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重庆市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试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重庆市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调动商业银行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商业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2]28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库[2007]45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库[2007]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办理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的手续费计付管理。
  商业银行办理国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的手续费,按中央的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执行,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通过中央统一开发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办理税收收入(含税务机关执收的非税收入)电子缴库(包括退库,下同)业务并使电子缴库信息在各有关部门间共享的商业银行(含信用社)。
  对于为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缴税业务提供POS机刷卡缴税服务、办理税款结算业务的机构,视同商业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商业银行办理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量计算并支付给商业银行的费用。
  业务量是指财政部门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到的商业银行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成功的电子税票数量。一张税票对应多笔税种的按一笔计算。对于批量扣税业务,业务量是指交易成功的数据包内电子税票数量。
  第五条 手续费纳入税务机关部门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税务机关部门预算统一安排,按年据实结算。
  第六条 商业银行办理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手续费的标准为: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实时扣税、批量扣税、退税业务的,每笔0.7元;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通过POS机刷卡办理缴税业务的,每笔1元。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于每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提供上年度商业银行办理全市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的分区县、分银行、分业务种类的业务量信息。
  第八条 市地税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提供的电子缴税业务量信息以及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到的电子缴税有关信息等,确认上年度本辖区各商业银行实际办理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量,核定有关费用,于5月20日前将核定的应支付商业银行办理本辖区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手续费金额等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提供的信息以及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到的商业银行办理本辖区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成功交易笔数信息等,对市地税局报送的应支付商业银行办理地税部门电子缴税业务手续费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确认后,于5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地税局。
  第十条 市地税局应根据财政部门对手续费的审核结果,在一个月内支付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税业务手续费。
  第十一条 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实时扣税、批量扣税、银行端查询缴税、退税等业务的手续费,支付到商业银行;通过POS机刷卡办理缴税业务的手续费,支付到POS机布设机构。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办理电子缴税相关业务,保证经收税款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另行向纳税人收取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代理手续费。市地税局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支付手续费,不得通过其他方式或变相向商业银行支付手续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税务机关代征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手续费计付标准及流程,参照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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