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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新政速递】~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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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7-30 16: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传递财税信息
交流财税理念
延伸管控思维

~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7.18~
  
1、国办发〔2020〕18号:
《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6件)
1.印花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12.审计法修订草案(审计署起草)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6件)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
1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26.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自然资源部起草)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4.修订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
5.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2、国办发〔2020〕20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三、推进监管制度体系改革
(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家审查等相结合的多形式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重点和检查内容。规范启动条件、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行按服务绩效付费,提升监管的专业性、精准性、效益性。
  
3、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0年6月30日〕版发布。
  
4、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四、申请人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建房〔2020〕61号:
进一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实际租房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共享的网签备案合同为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价款、房屋租赁税票金额、市场租金价格水平等作为依据,综合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合同信息,应实时共享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查询房屋网签备案信息。
四、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共享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争取2020年底前实现两部门网签信息实时共享。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加快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无纸化”“免填单”。纳税人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业务时,税务机关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获取房屋买卖合同信息的,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国务院令第728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7、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
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00706〕版发布,替换掉〔20200616〕版。
  
8、国科火字〔2020〕114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科技部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对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加强政策宣传,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面向外资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利用线上线下平台组织宣讲、答疑等服务,特别是对涉及疫情防控企业予以重点关注,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实现外资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及时知晓、准确落实。
  
9、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等决策部署,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驱动经济多元化创新发展,今年起拟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促进小店经济健康繁荣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三)发展目标
至2025年,培育小店经济试点城市(区)100个,赋能服务企业100家,形成人气旺、“烟火气”浓的小店集聚区1000个,达到“百城千区亿店”目标,小店主体更为壮大,民众就业更有保障,经济弹性和活力进一步增强。
四、保障措施
各地要落实好现行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金融支持、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
  
10、国家税务总局《国别投资税收指南》〔20200714〕:
国家税务总局《国别投资税收指南》〔20200714〕版发布,替换掉〔20191125〕版。

来源:飞狼财税通 整理:财网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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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黑夜里来蓄积自己
等待灵光闪耀的一刹那
破茧而出
抵达生命的黎明
为财税管
拓荒到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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