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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流字[1999]6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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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552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流字[1999]63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流字[1999]6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9]6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部分地区有关资源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工业生产用粘土比照烧砖瓦用粘土征收资源税。
  二、对用做原材料生产产品的矿泉水征收资源税。
  三、方解石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屑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单位税额按每吨2元征收资源税。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3月10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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