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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04]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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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65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4]23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4]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23号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重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渝地税发[2003]97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你市自批准为直辖市以来,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一直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四川省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每吨0.60元”的标准执行,法律依据不规范,不明确,给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征收管理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为保障资源税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你市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现行征收标准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现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煤矿资源税征收税额适用标准为每吨0.60元。
  
  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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