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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
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12月28日 吉财税〔2004〕239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油田资源税单位税额暂不作调整。
二、对进入衰竭期的10户煤矿开采企业(名单见附表)资源税单位税额下调30%,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对2004年下半年的减免税,各地应认真审核减免企业当期缴纳的资源税税款所属期限,严格履行退(抵)税审批程序。减免税款以2005年当期税款抵顶,不足以抵顶的可办理退税,全部工作应在2005年底前结束。
附件:衰竭期煤矿开采企业名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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