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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发[2003]5号),进
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用砂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现对代扣代缴砂石资源税的有关问题做
如下通知。
一、要严格执行省局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手续,对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
明”的矿产品,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对扣缴义务人收购砂石等未税矿产品时,应按照实际收购量或预算使用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对不能提供数量
或提供数量明显偏低的,税务部门要根据建筑工程的结构及性质,分类核定资源税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三、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到同级建设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根据建设部门提供的依据,对道路、教学楼和
办公楼、住宅等建筑项目使用砂石的情况核定征收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四、各基层征收单位要对建筑业认真做好代扣代缴的辅导工作,使扣缴义务人严格履行资源税的扣缴义务,并要
建立《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五、对扣缴义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一)应扣未扣税款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解缴税款的;
(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或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计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六)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
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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