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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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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7 14: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xi.chinatax.gov.cn/zcwj/zxwj/201812/t20181213_25485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缴纳期限,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契税纳税事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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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uangxi.chinatax.gov.cn/zcwj/zxwj/201812/t20181213_254855.html  发表于 2020-4-7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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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7 14: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uhan 于 2020-4-7 14:45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稿、

  一、制订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制订本公告。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契税纳税期限从“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修改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契税纳税事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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