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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税函[1992]地字第437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农垦和供销部门使用的调拨单贴花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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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琼财税函[1992]地字第437号
文件名: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税函[1992]地字第437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农垦和供销部门使用的调拨单贴花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2-1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农垦和供销部门使用的调拨单贴花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1992]地字第437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农垦和供销部门使用的调拨单贴花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1992]地字第437号
  全文有效
  1992年11月3日
  乐东县税务局:
   你局[1992]乐税地字第16号文收悉。关于农垦和供销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问题,我们意见可比照我厅琼财税[1992]地字第18号《关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点的规定精神执行。即对部门内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使用的调拨单免征印花税;对部门内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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