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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税[1990]地字第23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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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琼财税[1990]地字第23号
文件名: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税[1990]地字第23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4-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0]地字第23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0]地字第23号
  全文有效
  1990年4月18日
  在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期间,各市、县提出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我省建制镇的实际情况,对各市、县的建制镇执行缓征房产税期限至一九九○年的,可继续缓征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对产权人提供土地给他人出资建房,明确不付租金,若干年后房产归还产权人的,在此期间,其房产税按房产余值1.2%税率计征。对产权人将已形成的房屋给他人扩建、改造、装修的,应以扩建、改造、装修金额计算出年租金后,依12%税率计征房产税。对上述不能分清楚的,按年租金收入12%税率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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