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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琼财税函[1995]所字第50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从事瓜菜、三鸟贩卖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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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0 11: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文件编号: 琼财税函[1995]所字第50号
文件名: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琼财税函[1995]所字第50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从事瓜菜、三鸟贩卖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从事瓜菜、三鸟贩卖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1995]所字第50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从事瓜菜、三鸟贩卖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1995]所字第50号
  全文有效
  文昌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文地税[1995]所字第04号《关于从事瓜菜、三鸟贩卖的二道商贩如何征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个人从事瓜菜、三鸟等农副产品贩卖,实际上是一种销售农副产品的商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个人从事贩卖瓜菜、三鸟等农副产品的所得,应照章 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照我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文件规定的起征点和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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