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6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0]66号
全文有效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免税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由省地税局直接受理,省地税局可委托直属地税局调查,提出意见,由省地税局审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申请免征营业税,由省地税局直接受理,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纳税人向省地税局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二)纳税人所在地(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为受让方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三)纳税人身份证明[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的发票;(五)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六)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除上述资料外,需提供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
三、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的申请批准后,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申请退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二)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三)证明多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四)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五)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申请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纳税人申请免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转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土地使用权证;(四)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五)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由其提出申请,经直属地税局审核确定后,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