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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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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财法[2012]54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12]54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2-07-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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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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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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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粤财法[2012]54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粤财法[2012]54号
全文有效
2012.7.10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5%-20%)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娱乐业—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由10%调整为5%,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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