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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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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国税函[2012]692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2]69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名单[第二十九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2-10-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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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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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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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名单[第二十九批]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2]692号
全文有效
2012-10-31
韶关、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名单(第二十九批)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2〕330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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