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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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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1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2012.12.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文件规定,本市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2年1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11月份起,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暂缓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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