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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法[2013]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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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13]3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法[2013]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3]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3]3号
  全文有效
  2013-1-21
  广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9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 (粤财法[2008]33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 (粤财法[2009]6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11]24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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