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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货劳[2013]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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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货劳[2013]2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货劳[2013]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货劳[2013]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货劳[2013]2号
  全文有效
  2013-1-24
  各区局,各分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文件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原适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计费依据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上述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
  (二)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3%
  (三)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缴费登记
  (一)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二)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四、申报征收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流程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同。
  (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见附件),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三)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五、申报缴纳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月属期广告服务业纳税人应缴纳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不同月份属期分别填写文化建设事业费申报表在2013年2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补缴2012年11月、12月属期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服务业纳税人应在2013年2月申报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申报缴纳。
  附件:(略)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及填表说明
  《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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