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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经信函[2013]139号 广东省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国家、省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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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文件编号: 汕经信函[2013]139号
文件名: 广东省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经信函[2013]139号 广东省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国家、省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4-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东省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国家、省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汕经信函[2013]139号


  广东省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国家、省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汕经信函[2013]139号
  全文有效
  2013年4月12日
  保税区、高新区经发局,各区、县经信局,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粤经信技改函[2013]10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积极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扩大政策受惠面。
  二、为促进我市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请主动了解有关企业发展需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及进口商品清单的建议,并通过我局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推动国家部门进一步完善免税目录,不断扩大免税政策的覆盖领域、扩大受益面。
  三、我局将即日至4 月30日接收申请材料并转报,请区、县经信主管部门、市有关企业按照省通知要求做好申请免税材料的准备工作。
  附件:
  1.粤经信技改函[2013]1038号文
  2.财关税[2013]14号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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