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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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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
文件编号: |
粤价[2014]29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粤价[2014]29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4-01-2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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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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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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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4]29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4]29号
全文有效
2014-1-26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水利厅、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免收我省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免征堤围防护费,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缴费的,不再调整;未缴费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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