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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2003]4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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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国税发[2003]41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2003]4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4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4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增值税起征点省局明确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各市县城区4000元,郊区、乡、镇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城区3000元,郊区、乡、镇15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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