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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2002]13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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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国税发[2002]132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2002]13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13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13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23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为“应税固定资产”,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属于暂免征收增值税范围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不征收增值税。
主题词:转发 货物 汽车 增值税 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2年4月24日印发
打字:林海娃 校对:税政处 冯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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