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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地税发[2005]107号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饮料、纯净水等 用水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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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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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083
发文单位: 白山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白山地税发[2005]107号
文件名: 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地税发[2005]107号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饮料、纯净水等 用水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饮料、纯净水等 用水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白山地税发[2005]107号


靖宇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饮料、纯净水等用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靖地税发[2005]63号)收悉。因你们地区保护区内的
水源均为矿泉水,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地税流字[1999]63号)第二条的规
定,“对用做原材料生产产品的矿泉水征收资源税”。所以对你们地区企业生产饮料及纯净水用水应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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