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24
  • Tax100会员 33091
查看: 982|回复: 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3]39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由总机构交纳增值税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197
2020-7-29 13: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国税函[2003]39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3]39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由总机构交纳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由总机构交纳增值税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3]39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由总机构交纳增值税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3]39号
  全文有效
  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由总机构统一交纳增值税的函》(海松[2003]16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由总机构统一交纳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183号)有关规定及你局实际情况,同意你局下属的儋州市、临高县和澄迈县非独立核算的小水电站应交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儋州市统一申报交纳。上述非独立核算的小水电站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开具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