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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3]3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气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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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国税函[2003]38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3]3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气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气税收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3]3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气税收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3]3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4日
  海南中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然气进项税率问题的请示》(琼中海能[2003]2号)收悉。海南省燃化总公司向你公司销售天然气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燃料化学总公司销售天然气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40号)执行的。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规定未做调整之前,我局无权改变既定的税收征收办法和开票方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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