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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3]3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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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国税函[2003]37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3]3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3-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3]3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3]3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4日
  省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关于我局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海松[2003]6号)收悉。关于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销售的电力,可依照"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的有关规定,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关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不属我局管理权限,建议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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