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30
  • Tax100会员 33110
查看: 743|回复: 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3]16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取得省外地税机关代开运输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复函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197
2020-7-29 13: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国税函[2003]167号
文件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函[2003]16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取得省外地税机关代开运输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3-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取得省外地税机关代开运输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3]16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取得省外地税机关代开运输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3]16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7日
  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贵阳市等省外地税机关代开运输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请示》(海红烟司[2003]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考虑到海南省内货物运输绝大部分采取汽车运输方式的特殊情况,《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运输费用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16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省内地税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你公司取得的外省地税机关代开运输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此复。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