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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07]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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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61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7]15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7]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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