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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08]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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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37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8]9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8]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8]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
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8年9月16日 财税〔2008〕91号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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