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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地税发[2009]23号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对硅藻土资源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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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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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072
发文单位: 白山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白山地税发[2009]23号
文件名: 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地税发[2009]23号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对硅藻土资源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对硅藻土资源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白山地税发[2009]23号


长白县地方税务局:
  你单位《关于明确硅藻土资源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通过对硅藻土生产企业的反复调研和测算,市局研
究决定,统一对全市帐目建全、能够准确计算缴纳硅藻土资源税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账目不建全、不能准确计算
缴纳硅藻土资源税的企业实行按折算比例核定征收,硅藻土原土与助滤剂的折算比例为3:1,硅藻土原土与土粉的折
算比例为2:1。执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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