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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发票管理所: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市建筑安装工程使用砂石量越来越大,由于征管措施不到位,资源税流失量也
越来越大。为了加强建筑安装工程使用砂石资源税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砂石资源
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发[2003]5号)中“扣缴义务人收购砂石等未税矿产品时,应按照实际收购量或预
算使用量代扣代缴资源税。不能提供数量或提供数量明显偏低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数量扣缴资源税。建筑安装工
程使用砂石数量的核定标准,由各市(州)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工程结构及性质分类制定,并报省地税局
备案。”的规定,经过调查测算,市局决定制定我市建筑安装工程使用砂石数量的核定标准。望各征收单位严格按照省
局要求和市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住宅楼(含混合、局部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砂石(含碎石、砾石)合计0.58立方米;
混合结构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砂石(含碎石、砾石)合计0.58立方米;
框架结构办公楼和住宅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砂石(含碎石、砾石)合计0.82立方米;
毛石基础一层车库: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砂石(含碎石、砾石、毛石)合计1.10立方米;
其他工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除上述工程类型以为,如因工程结构不同等特殊原因,扣缴义务人或基层征收机关认为其实际收购数量与核定数量
存在较大差异,经双方协商未果的,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局,由专业机构进行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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