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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534 生产销售伴生矿中的黄金、铂金有何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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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53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534
文件名: [行业]120000534 生产销售伴生矿中的黄金、铂金有何优惠?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生产销售伴生矿中的黄金、铂金有何优惠?
[行业]12000053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规定: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 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第四条规定: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对生产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缴增值税,对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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