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生产企业如何自行代扣代缴资源税?
[案例]130005170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 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未税矿产品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因此,上述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企业,应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