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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11]7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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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549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11]74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11]7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1-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吉地税发[2011]74号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比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白山地税发[2011]35号)收悉,对此问题,省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总局对此税收政策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即三分之一焦煤属焦煤系列,应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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