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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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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613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12]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对锡矿石等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吨;四等矿山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

  二、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山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

  三、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15元。

  四、滑石、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五、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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