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油页岩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批复
吉地税函[2013]29号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油页岩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请示》(吉市地税发[2013]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和省政府授权,为促进油页岩的合理开发利用,自2013年3月1日起,将油页岩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由每吨0.6元提高到每吨2元。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8日
附件:
关于调整油页岩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请示.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