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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三、资源综合利用免征资源税
(一)政策内容
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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