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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五、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一)政策内容
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3号公告)。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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