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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六、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一)政策内容
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3号公告)。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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