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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七、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一)政策内容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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