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减免资源税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核准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