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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15〕17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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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琼府办〔2015〕173号
文件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15〕17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日期: 2015-09-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琼府办〔2015〕17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琼府办〔2015〕173号
  现行有效
  2015.09.16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进程,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棚户区改造工作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发展工程。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满足棚户区改造居民多样化的安置需求;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提高补偿安置效率;有利于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融合互动,消化商品住房存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市县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需求调查、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群众自愿。采取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货币补偿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加大宣传引导,使被征收人切实了解货币补偿和购买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让利于民。通过采取政府减免收费、开发企业让利等配套政策,协调各方利益平衡,最大限度让利于棚户区改造居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四)因地制宜。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要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现状,减少集中新建安置房,将符合条件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源,打通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通道。
  三、安置形式
  (一)居民自主购买。由政府搭建定向交易渠道,从商品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团体购买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二)政府购买安置。由政府通过采购方式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交通便利、价格合适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三)货币直接补偿。对已有住房保障而不需要安置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四)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货币化安置。各市县政府可在国家、省棚户区改造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和居民意愿,积极探索和创新货币化安置的思路、方法和模式,完善相关鼓励、引导政策。
  四、政策支持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6号)的有关规定,各市县政府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要切实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二)推行货币化安置激励政策。1.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2.棚户区改造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3.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需补缴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补缴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4.棚户区改造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积极探索共有产权方式。对于货币化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应优先予以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允许其利用货币补偿款购买部分产权;对其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为棚改居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四)实行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有购房贷款需求的,各市县要积极做好信贷服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应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手续;棚户区改造居民直系亲属中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与缴存人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五、落实责任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市县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重要意义,积极作为,稳妥推进货币化安置。要广泛宣传货币化安置的方式方法,让更多群众了解和选择货币化安置。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本地货币化安置目标,建立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货币化安置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服务协调。各市县要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服务工作,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搭建便捷的交易平台,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提供不同需求的住房。要开辟办理安置住房手续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水平,高效推动货币化安置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严格监管,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确保货币化安置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县可依据本意见要求,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垦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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