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重新确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报纸、刊物的通知
桂财商字[1999]第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重新确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报纸、刊物的通知
桂财商字[1999]第77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0月12日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1994]财税字第89号),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1995年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联合印发了《广西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桂财商字[1995]第66号)。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5、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6、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1、2、3、4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据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上述出版物,只限于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科技类图书必须是获得中国标准书号,报纸、刊物必须是获得国内统一刊号,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文件规定,对照我区印发的《广西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桂财商字[1995]第66号),我区执行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扩大了范围。经报区党委和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重新确定自治区级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报纸、刊物。重新确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自治区级报纸、刊物具体名单见附件。地、市、县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报纸、刊物,必须经地、市、县文化、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地、市、县国税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审批。
重新确定享受增值税行征后退优惠政策的报纸、刊物从1999年起执行,过去有关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自治区有关单位主办的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报纸、刊物名单
主办单位 刊物名称 报纸名称
区党委 广西日报
区党委 广西工作
区政府办公厅 广西政报
区人大办公厅 广西人大工作
区总工会 劳动者报
区科协 广西科技报
区政协 广西政协报
区团委 金色年华
区科协 小博士报
区妇联 女性天地
区教育厅 中学生文摘
广西教育学院 中学文科参考资料
广西教育学院 中学理科参考资料
广西教育学院 小学教学参考资料
广西教育学院 少年优秀作文选
接力出版社 中外少年
广西师范 大学中学生理科月刊
广西人民武装委员会 广西武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