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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6〕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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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2006〕1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6〕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6〕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6〕15号
  全文有效
  2006-01-24
  各市国家税务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是规范外贸经营秩序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本地所辖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深入企业了解出口业务中各种单证的用途、样式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规模,合理确定单证备案的方式。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退(免)税审核、审批时未调取备案单证检查的出口企业,要按季进行抽查,检查率不得低于已申报退(免)税企业户数的30%。
  三、对出口企业有《通知》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退税机关可要求企业将购货合同(含出口合同)自其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退税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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